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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是法定代表律師?

法定代表律師是根據在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實施的香港法例第416章《法定代表律師條例》(以下簡稱「該條例」)所委任。法定代表律師是一位公職人員,在訴訟中代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(即未滿18歲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)的人士的利益。

該條例的第4條訂明法定代表律師的職責。詳情請瀏覽『法定代表律師的任命與角色』網頁。

該條例第7條指定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出任首位法定代表律師。

根據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,法定代表律師可委任任何在香港執業的律師,在個別案件中代他行事或進行訴訟。

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單位,與法律援助署其他組別分開。

2021年3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