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代表律师

常 问 问 题

  1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接 办 什 么 类 型 的 案 件 ?

  2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为 儿 童 做 些 什 么 ?

  3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为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做 些 什 么 ?

  4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还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?

  5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收 费 为 何 ?

  6.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办 事 处 在 哪 里 ?


1.  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接 办 什 么 类 型 的 案 件 ?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只 能 代 表 在 法 律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行 事 , 即 未 满 18 岁 或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。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不 会 自 行 接 办 案 件 , 他 通 常 是 在 法 庭 或 当 前 诉 讼 的 其 中 一 方 向 他 提 出 要 求 时 , 才 会 就 有 关 案 件 行 事 。 不 过 , 如 有 需 要 负 责 的 人 士 通 知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, 在 某 一 个 案 中 , 已 被 确 定 为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因 没 有 任 何 人 愿 意 或 能 够 为 其 担 任 诉 讼 保 护 人 或 诉 讼 监 护 人 , 以 致 该 人 未 能 就 其 个 案 提 出 申 索 或 抗 辩 时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会 考 虑 代 表 该 人 进 行 适 当 的 法 律 程 序 或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抗 辩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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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 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为 儿 童 做 些 什 么 ?

如 法 庭 认 为 在 某 些 个 案 中 某 些 儿 童 应 获 提 供 代 表 律 师 , 以 保 障 他 们 的 利 益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便 会 代 表 他 们 行 事 。

不 论 任 何 诉 讼 , 只 要 法 庭 认 为 有 需 要 由 另 外 一 名 律 师 代 表 儿 童 一 方 , 便 会 要 求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代 表 他 们 。 这 包 括 涉 及 管 养 权 / 探 视 权 的 纠 纷 、 监 护 权 诉 讼 、 领 养 诉 讼 、 有 关 宣 告 父 母 身 分 的 诉 讼 等 。

如 没 有 其 他 人 可 代 为 行 事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也 可 代 有 关 儿 童 提 出 金 钱 方 面 的 申 索 。 这 类 申 索 包 括 因 意 外 受 伤 而 追 讨 的 损 害 赔 偿 、 刑 事 暴 力 赔 偿 、 分 享 去 世 人 士 遗 产 的 申 索 或 为 金 钱 申 索 而 进 行 的 抗 辩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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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 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为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做 些 什 么 ?

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指 精 神 病 患 者 或 弱 智 人 士 , 他 们 往 往 成 为 欺 诈 行 为 或 不 当 压 力 的 受 害 人 。

法 庭 或 会 要 求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代 这 些 人 士 提 出 申 索 , 而 申 索 的 类 别 与 其 代 表 儿 童 提 出 的 相 若 。 此 外 , 如 没 有 其 他 人 愿 意 或 能 够 代 表 他 们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也 可 能 获 邀 请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代 表 他 们 , 或 在 他 们 遭 追 讨 金 钱 或 其 他 索 偿 的 个 案 中 为 他 们 抗 辩 。

此 外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如 接 获 法 庭 的 指 示 , 便 可 调 查 这 些 人 士 过 往 处 理 金 钱 的 方 法 , 然 后 就 他 们 日 后 处 理 财 务 的 方 法 提 出 建 议 。

遇 有 法 庭 须 为 无 决 断 能 力 的 成 年 人 就 其 医 疗 及 福 利 方 面 作 出 决 定 的 案 件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或 许 亦 会 应 邀 提 供 意 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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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 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还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?

如 有 人 向 某 名 死 者 的 遗 产 提 出 申 索 , 却 没 有 人 愿 意 代 表 死 者 的 遗 产 , 则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可 代 表 死 者 的 遗 产 。

如 某 人 逝 世 , 而 年 幼 子 女 或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士 为 其 物 业 及 金 钱 的 唯 一 继 承 人 , 则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可 代 其 管 理 遗 产 。

如 某 宗 个 案 存 有 争 议 或 无 法 找 到 受 益 人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亦 可 担 任 受 托 人 , 代 为 保 管 财 产 或 金 钱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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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 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收 费 为 何 ?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可 就 他 本 人 或 代 他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收 取 费 用 。

就 某 些 个 案 而 言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会 要 求 提 出 请 求 协 助 的 一 方 承 诺 会 支 付 其 费 用 作 为 接 办 个 案 的 条 件 , 又 或 会 向 法 庭 要 求 颁 布 给 予 他 讼 费 的 命 令 。

至 于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会 否 就 有 关 个 案 收 取 费 用 , 须 视 乎 其 委 任 的 条 件 , 以 及 个 案 本 身 的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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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办 事 处 在 哪 里 ?

香 港 湾 仔
告 士 打 道 5
税 务 大 楼
38

办 事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四 上 午 845 分 至 下 午 545 分 , 以 及 星 期 五 上 午 830 分 至 下 午 6 时。

市 民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或 希 望 更 多 了 解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工 作 , 可 以 透 过 下 列 方 式 联 络 办 事 处 :
电 话 : 2594-7930
传 真 : 2521-2038
电 邮 地 址 : oso@oso.gov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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