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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出 席 社 会 福 利 署 为 属 下 社 工 举 办 的 培 训 课 程 , 向 他 们 讲 述 “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服 务 范 围 ,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与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合 作 ” 。 图 为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( 右 三 ) 、 高 级 律 师 陈 妙 娟 女 士 ( 中 ) 与 律 政 司 的 讲 者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人 员 合 照 。

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出 席 社 会 福 利 署 为 属 下 社 工 举 办 的 培 训 课 程 , 向 他 们 讲 述 “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服 务 范 围 ,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与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合 作 ” 。 图 为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( 右 三 ) 、 高 级 律 师 陈 妙 娟 女 士 ( 中 ) 与 律 政 司 的 讲 者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人 员 合 照 。

  •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出 席 由 圣 雅 各 福 群 会 举 办 的 “ 后 顾 之 年 ‧ 无 忧 岁 月 ” 研 讨 会 , 并 讲 解 “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角 色 、 职 能 及 服 务 , 以 及 如 何 协 助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” 。

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出 席 由 圣 雅 各 福 群 会 举 办 的 “ 后 顾 之 年 无 忧 岁 月 ” 研 讨 会 , 并 讲 解 “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角 色 、 职 能 及 服 务 , 以 及 如 何 协 助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” 。

  • 香 港 家 庭 法 律 协 会 、 香 港 大 学 、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和 香 港 调 解 会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和 二 十 五 日 合 办 儿 童 议 题 论 坛 ,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( 左 二 ) 和 其 他 主 讲 嘉 宾 合 照 。 张 女 士 的 讲 题 为 “ 从 儿 童 的 角 度 看 参 与 诉 讼 过 程 ” 。

香 港 家 庭 法 律 协 会 、 香 港 大 学 、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和 香 港 调 解 会 于 二 ○ ○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和 二 十 五 日 合 办 儿 童 议 题 论 坛 , 助 理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张 淑 凝 女 士 ( 左 二 ) 和 其 他 主 讲 嘉 宾 合 照 。 张 女 士 的 讲 题 为 “ 从 儿 童 的 角 度 看 参 与 诉 讼 过 程 ” 。